声明

本文是学习GB-T 31182-2014 火化棺通用技术条件. 而整理的学习笔记,分享出来希望更多人受益,如果存在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化棺的术语和定义、产品结构与分类、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标志、包装、运输

和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火化棺的生产和使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

GB/T 4857.11 包装 运输包装件基本试验 第11部分:水平冲击试验方法

GB/T 5398—1999 大型运输包装件试验方法

GB/T 8626 建筑材料可燃性试验方法

GB18580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人造板及其制品中甲醛释放限量

GB18581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溶剂型木器涂料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8583 室内装饰装修材料 胶粘剂中有害物质限量

GB19054 燃油式火化机通用技术条件

GB/T 23287 殡葬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 23287 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cremation coffin

装殓遗体并随之焚化的一次性可燃棺。

[GB/T 23287—2009,定义8.3]

3.2

coffin box

由墙板、端板和底板组合而成的、用来盛装遗体的火化棺结构件。

3.3

coffin lid

装在棺体上部的火化棺结构件。

4 产品结构与分类

4.1 产品结构

4.1.1
火化棺均由棺盖和棺体组成,棺盖和棺体间的结合面可有各种结构形式,棺盖上可设置瞻仰遗

GB/T 31182—2014

容用的透明窗口。棺盖盖上后形成一个封闭的盒状结构。

4.1.2
棺体外部可采用木纹纸贴面、纤维面料包覆或油漆并可配置供人力搬运或移动火化棺的设施。

4.2 分类

4.2.1
按火化棺的主体材料分类可分为纸质火化棺;木质(人造板材)火化棺;竹质火化棺;复合材质火
化棺等。

4.2.2 按火化棺规格大小分类,规格尺寸参见附录 A 的表 A.1。
各规格火化棺的机械物理性能试验的 额定载荷见表1。

1 额定载荷

等 级

规 格

I

IV

V

V

VI

NI

IX

X

额定载荷/kg

30

60

100

120

5 要求

5.1 材料

5.1.1 火化棺的主体材料、装饰材料或内部衬垫材料均应是可燃材料。

5.1.2
火化棺的材料不应使用氯基塑料及含氯胶黏剂、橡胶和铅、汞、镉、铬及由锌与铝合金组成的锌
基合金。

5.1.3
火化棺不宜使用金属零部件。火化棺燃烧后,组装用五金件和固定用金属零件应易于分拣或能
采用磁性分选方法从灰烬中分离,其总质量应不超过750
g,最大线性尺寸应不超过200 mm。

5.2 环境安全

火化棺生产中所使用的人造板、涂料、胶黏剂中的有害物质含量,应不超过
GB18580、GB 18581、

GB18583 规定限值。

5.3 规格尺寸

5.3.1 火化棺的规格尺寸应符合GB19054
规定的火化机炉门尺寸的限制要求,参见附录 A, 内部尺寸 的允许偏差为- 10
mm, 外廓尺寸的允许偏差为+10 mm。

5.3.2 瞻仰遗容用窗的净尺寸应不小于200(宽)mm×280 (长)mm,
窗的位置应符合瞻仰遗容要求。

5.4 外观

5.4.1 火化棺外观规范端正。

5.4.2
木纹纸贴面及产品油漆的外表面应无磕碰伤,无露底、漏漆,无明显的刷痕、流挂、集中气泡等涂
覆缺陷。

5.4.3 包覆火化棺的纤维面料应粘贴、包覆平服、完整,无破洞。

5.4.4
瞻仰遗容用窗安装应牢固,透明度良好,无明显划痕、斑点、气泡、杂质、裂纹等缺陷。

5.5 抓手位置及棺盖互换性

5.5.1
搬运设施的抓手位置沿棺体长度对称布置,至端部距离可在火化棺全长的15%~25%范围中

选取。

GB/T 31182—2014

5.5.2
同一型号火化棺的棺盖应能互换,且棺盖与棺体结合缝合缝均匀,无明显翘曲现象。

5.6 燃烧性能

5.6.1 火化棺完全燃烧的燃烧时间应不超过30 min。

5.6.2
火化棺燃烧中,不应产生火化机不能回收的灰烬或异常积垢、结晶,不应产生浓密的黑烟和飘
浮物。

5.6.3 灰烬和未完全燃烧物的总质量不超过空火化棺质量的6%,总体积不超过1.5
L。

5.7 机械物理性能

火化棺经棺体静载试验、搬运设施和棺体极限强度试验、人力搬运操作试验、端部水平冲击试验、底

棱跌落试验、运输适应性试验后,火化棺应符合以下要求:

a) 搬运设施不断裂、与火化棺的连接处不脱开;

b) 无榫头脱落、折断、脱底、开胶、开裂现象;

c) 试验后棺体无明显变形;

d) 火化棺仍可使用和搬运。

6 试验方法

6.1 材料

6.1.1
查验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可包括合格证、质量保证书、检验报告)并目测检查。需要时按
GB/T 8626验证材料可燃性:在30 s 点火时间和总试验时间60 s
内,如试样被引燃和着火,该材料是可 燃的。

6.1.2
结合6.1.1检查五金件和固定用金属零件材质,在燃烧试验后采用分拣或磁性方法分离,其总质
量以分度值不大于0.01 kg 的衡器称量,尺寸以分度值1 mm 的钢直尺测量。

6.2 环境安全

按质量证明文件检查人造板、涂料、胶黏剂中的有害物质含量,需要时按 GB
18580、GB 18581、 GB 18583检测。

6.3 规格尺寸

火化棺平放,以分度值为1 mm
的钢卷尺或钢直尺检测规格尺寸,外廓尺寸以最大尺寸为测量结

果,内廓尺寸以最小尺寸为测量结果。

6.4 外观

目测手感检查火化棺外观。

6.5 抓手位置及棺盖互换性

6.5.1 以 分 度 值 为 1 mm
的钢卷尺或钢直尺检测抓手位置至端部距离,按火化棺全长折算。

6.5.2
随机抽取3只规格相同的火化棺,互换棺盖和棺体进行装配,目测手感检查棺盖互换性。

6.6 燃烧性能

6.6.1 试验条件

6.6.1.1 试验用火化机应符合GB19054
规定,包括鼓引风系统的各系统处于正常工作状态。骨灰收集

GB/T 31182—2014

处经清理无积垢。

6.6.1.2 试验中火化机主燃室温度控制在(750±50

6.6.2 燃烧试验

在规格、材质相同的产品中随机抽取3只火化棺,在6.6.1规定条件下,逐只进火化机进行燃烧性能
试验,两只之间的冷机时间为10 min,
以秒表测定从试样推进火化机后关闭炉门至试样烧完的燃烧时

间(精确到 s)并记录,试验后:

a) 计算3只火化棺试样燃烧时间的算术平均值;

b) 目测检查火化机主燃室及排放烟尘和骨灰收集处;

c) 收集灰烬和未完全燃烧物,以分度值不大于0.01 kg
的衡器称量灰烬质量,以1000 mL 量杯
测量灰烬体积(测量时不得以工具或手对灰烬加压,但允许轻轻振动量杯)。

6.7 机械物理性能

6.7.1 试验条件

6.7.1.1 预处理和状态调节

预处理和状态调节的温度为:15℃~25℃,相对湿度45%~55%。状态调节时间为8
h。

6.7.1.2 火化棺加载及状态

试验前,在火化棺各区段中以口袋盛装干燥的颗粒状物料,分段均匀加载,载荷沿试样长度的分布
为:在火化棺的遗体头部端15%长度中加载额定载荷(极限强度试验为1.5倍额定载荷)的10%,在该
区域之后的35%长度中为60%,在余下的50%长度(火化棺的遗体脚部端)中为30%。加载后将棺盖

与棺体结合。

6.7.2 棺体静载试验

将试样火化棺架空搁置在两个宽度为100 mm、
长度大于火化棺的外宽的刚性支承物上,支承物的
中心距火化棺两端部距离各为火化棺长度的1/5,以额定载荷按6.7.1.2加载后搁置24
h。 试验后,按

5.7目测手感检查试样火化棺。

6.7.3 搬运设施和棺体极限强度试验

按6.7.1.2规定加载方式对火化棺加载1.5倍额定载荷,借助于搬运设施以适用的搬运方式使火化

棺离开支承面100 mm, 保 持 3 min。 试验后,按5.7目测手感检查试样火化棺。

6.7.4 人力搬运操作试验

以额定载荷按6.7.1.2加载后,以适用的搬运方式,借助于搬运设施将火化棺进行20个循环的人力

搬运操作。每个循环的周期为(60±5)s,运动顺序如下:

a)
火化棺搬运的纵向操作:将试样脚部端提起至倾斜45°,再放回至水平位置,再将头部端提起至
倾斜45°,再放下至水平位置;

b)
火化棺搬运的横向操作:将火化棺试样的一侧提起至倾斜30°,再放下至水平位置,再将试样另
一侧提起至倾斜30°,再放下至水平位置;

c) 静置在水平位置;

d) 以上为一个循环。20个循环后,按5.7目测手感检查试样火化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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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7.5 端部水平冲击试验

在吊摆冲击试验机上按 GB/T
4857.11进行。冲击部位是试样的遗体头部端任一条角棱或棺头突
出部位的棱边,冲击部位与吊摆冲击试验机挡板的接触宽度为70 mm,
台板的悬吊绳长度为2 m。 试样
按6.7.1.2以额定载荷加载。摆动提高台板位置至火化棺试样升高100 mm,
释放台板使台板和试样沿 纵向作钟摆式运动。
一个火化棺试样仅对选定的一条角棱或棱边进行一次冲击,防止试样作反弹时反

复冲击。试验后,按5.7目测手感检查试样火化棺。

6.7.6 底棱跌落试验

按 GB/T 5398—1999
中6.6.1.2规定的棱跌落试验进行底棱跌落试验,试样按6.7.1.2以额定载荷
加载,底棱的跌落高度为450 mm,
支架支承在距遗体脚部端距离为火化棺底板长度的1/4处,跌落前

试样保持水平,
一个试样对遗体头部端底棱跌落一次。试验后,按5.7目测手感检查试样火化棺。

6.7.7 运输适应性试验

6.7.1.2 以额定载荷加载。在三级公路上以25
km/h~

40 km/h 的速度行驶20 km。 完成预定里程后,按5.7目测手感检查试样火化棺。

7 检验规则

7.1 检验分类

火化棺的检验分为出厂检验、型式检验。检验项目见表2。

2 检验项目和分类

序号

检验项目

本标准条款

出厂检验

型式检验

要求

试验方法

1

材料

5.1

6.1

O

2

环境安全

5.2

6.2

O

3

规格尺寸

5.3

6.3

0

O

4

外观

5.4

6.4

O

O

5

抓手位置及棺盖互换性

5.5

6.5

O

O

6

燃烧性能

5.6

6.6

O

7

机械物理性能

5.7

6.7

O

"o"为检验项目,"—"为非检验项目。

采取在殡仪馆入殓使用方式,遗体入殓后不需进行人力搬运和移动的火化棺,型式检验中可不进行试验项目

6.7.3~6.7.6。无搬运设施的火化棺,型式检验中可不进行试验项目6.7.3、6.7.4。

7.2 出厂检验

7.2.1
每只火化棺应经生产企业质量检验部门出厂检验合格,并附有检验合格证,方能出厂。

7.2.2 出厂检验项目按表2规定并均应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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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 型式检验

7.3.1 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进行型式检验:

a) 新产品试制定型或定型鉴定时;

b) 正式生产后,结构、材料、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明显影响产品性能时;

c) 正常生产时,定期或积累一定数量后,周期性进行一次型式检验;

d) 国家质量监督部门或主管部门提出型式检验要求时。

7.3.2
型式检验的样品应从出厂检验合格的同规格产品中随机抽取。样品的数量为6只。其中1只送
检,2只封存,3只供燃烧试验。包括1只送检样及2只封存样在内的3只样品留存在承检单位作为处
理受检单位异议用。

7.3.3
型式检验项目均应合格。如有不合格项目,可用2只封存样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复检均合
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通过(合格),复检中如仍有不合格,则判该次型式检验不通过(不合格)。燃烧性
能项目不合格不得复检,即判该次型式检验不通过(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和贮存

8.1
每只火化棺上均应有铭牌和合格证,铭牌上应标注下列内容:制造厂名称、地址;产品名称和产品
执行标准编号。合格证上应有制造厂名称、产品名称和型号;规格尺寸(外廓尺寸长×宽×高;内廓尺寸
长×宽×高);出厂日期;检验合格标记和检验员印章。

8.2 包装应能保护火化棺外表面。包装内应附产品合格证。储运图示标志应符合
GB/T 191规定。

8.3
运输过程中应采取防曝晒和防雨雪措施,不得受重物堆压。轻抬轻放,文明作业。

8.4
产品应贮存在通风、干燥的库房内。堆码高度以保持稳定、不损坏包装和提取方便为宜。

A

(资料性附录)

规格尺寸表

火化棺规格尺寸见表 A.1。

A.1 规格尺寸

GB/T 31182—2014

style="width:0.52659in;height:0.53328in" />单位为毫米

项 目

规 格

I

IV

V

VI

VI

VⅢ

IX

X

外廓长度

700

1000

1300

1500

1600

1700

1800

1900

2000

2100

棺内长度

620

920

1220

1400

1500

1600

1700

1800

1880

2080

外廓宽度

300

340

380

420

460

500

530

560

610

610

棺内宽度

270

310

350

390

430

470

500

530

580

580

外廓高度

270

290

310

330

350

370

390

410

430

450

去盖的棺内高度

200

210

220

240

260

280

290

310

330

350

注:我国不同地区间人体尺寸差异较大,本表的规格尺寸供参考,各地生产企业可按本地区人体尺寸、殡葬习俗、

本企业产品结构等具体情况进行合理选取和适当调整并在合格证中明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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